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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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友通电子支付股份有限公司 红财(中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股权转让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红财(中国)有限公司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各原告支付投资款、投资收益款,具体金额详见附表; 二、驳回各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各案案件受理费(金额详见附表),由原告、被告红财(中国)有限公司负担部分详见附表。上述案件受理费中由被告红财(中国)有限公司负担的部分,本院予以退回原告,被告红财(中国)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应由其负担的各案受理费金额,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上述案件的公告费1820元(各原告分别预交260元),由被告红财(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8-24 |
发布日期 | 2021-10-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