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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贤丰(惠州)新能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贤丰(深圳)新能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企业借贷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贤丰(深圳)新能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合计人民币4663万元; 二、被告贤丰(深圳)新能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借款利息,借款利息的计算基数、利率标准、起止时间详见附表。 三、被告贤丰(惠州)新能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贤丰(深圳)新能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被本判决所确认应偿还的借款本金以及借款利息(发生在2019年3月14日至2020年9月8期间内的借款所产生的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清偿额度以5500万元为限;并有权在承担清偿责任后,向被告贤丰(深圳)新能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01139元,由两被告连带负担。原告已预交的301139元,由本院予以退回301139元,两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301139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8-31 |
| 发布日期 | 2021-10-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