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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灿星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 福州市马尾区欢乐派自助卡拉OK厅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 福建天合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
法院 | 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福州市马尾区欢乐派自助卡拉OK厅应立即停止侵权,从歌曲库中删除涉案侵权作品《中国之星》第三期(涉案歌曲:《痛并快乐着》《友情岁月》《给你一点颜色》《Shana》《跟着感觉走》《蜕化》《梦的眼睛》《磁器》《歌声与微笑》)); 二、被告福州市马尾区欢乐派自助卡拉OK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上海灿星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000元; 三、被告***对被告福州市马尾区欢乐派自助卡拉OK厅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上海灿星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计125元。由原告上海灿星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75元,被告福州市马尾区欢乐派自助卡拉OK厅、***负担50元。福州市马尾区欢乐派自助卡拉OK厅、***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至本院,拒不交纳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规定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8-12 |
发布日期 | 2020-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