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向原告***、***、***、***赔偿交通事故损失人民币208435元,其中该款支付给原告***、***、***、***178435元,支付给被告***30000元,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946元,由原告负担519元、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负担4427元(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应负担的费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20-3-20 |
| 发布日期 | 2020-04-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