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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天禾顺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 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杜蒙支行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黑0624民初380号 原告: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杜蒙支行,住***。 负责人:王健,职务: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工,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朝鲜族,现住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满族,现住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 被告:大庆市天禾顺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邵洪杰 本院在审理原告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杜蒙支行与被告***、***、大庆市天禾顺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人民法院催交诉讼费期间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 本案按撤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3-17 |
发布日期 | 2020-04-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