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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佛山市美乐居装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鉴定费6000元予原告(反诉被告)***、***; 二、被告(反诉原告)佛山市美乐居装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重新装修费用109300元予原告(反诉被告)***、***; 三、被告(反诉原告)***对被告(反诉原告)佛山市美乐居装饰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反诉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被告(反诉原告)佛山市美乐居装饰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43.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反诉被告)***、***负担3640.5元,被告(反诉原告)佛山市美乐居装饰有限公司、***负担1303元,两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1303元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反诉受理费8323.75元(两被告已预交),由被告(反诉原告)佛山市美乐居装饰有限公司、***负担。鉴定费62160元(两被告已预交),由被告(反诉原告)佛山市美乐居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5-07 |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