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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还原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盘锦卓越石油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院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盘锦卓越石油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人民币15万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00.00元,减半收取1650.0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9-15
发布日期 2021-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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