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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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东莞市品升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返还借款988036.21元、支付逾期付款罚息(以988036.21元为基数从2018年11月9日起按日利率0.05%计至清偿款项之日止); 二、限被告东莞市品升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赔偿律师费损失80000元; 三、被告东莞市熊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对判项一、二所列被告东莞市品升电子有限公司的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东莞市熊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东莞市品升电子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4741.34元,由被告东莞市品升电子有限公司、东莞市熊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0 |
| 发布日期 | 2020-04-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