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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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 陕西省交通建设集团公司 陕西省交通建设集团公司靖王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靖边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陕西省交通建设集团公司靖王分公司路产损失2000元; 二、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陕西省交通建设集团公司靖王分公司公路路产损失共计44094.72元; 三、驳回原告陕西省交通建设集团公司靖王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52元,减半收取47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3-25 |
| 发布日期 | 2020-04-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