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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南通国盛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南通鑫邦机电有限公司
南通市通州区华霖机械制造厂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苏0612民初3464号

原告:南通鑫邦机电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李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森,江苏伟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鹏飞,江苏伟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市通州区华霖机械制造厂,住***。

投资人:陆新华,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峰,南通市通州区平潮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南通鑫邦机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邦公司)与被告南通市通州区华霖机械制造厂(以下简称华霖机械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5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李伟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森,被告投资人陆新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鑫邦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货款23429.6元,并按年息6%承担违约金(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事实和理由:原告自2016年5月起向被告供应配件若干批次,总价款53429.6元。后被告仅支付了3万元,余款虽经原告多次催要,但被告至今未付。为此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被告华霖机械厂辩称,原、被告自2015年12月开始建立买卖合同关系,到2016年12月8日最后一笔退货,这一过程属实。但是因为原告提供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导致双方一直未进行结算。被告曾多次通知原告前来处理质量问题,但是原告一直未到被告处进行处理,因此双方未能结算的责任不在被告。现原告主张结欠货款数额与被告计算的数额存在较大的差距。被告认为双方在往来中没有形成结算单,故恳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被告南通市通州区华霖机械制造厂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南通鑫邦机电有限公司货款23054.6元及逾期利息损失(自2019年4月2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

二、驳回原告南通鑫邦机电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6元,减半收取193元,由原告负担3元,被告负担19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86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账号:46×××65)。

裁判日期 2019-7-23
发布日期 2020-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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