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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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 法院 | 金沙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冻结被申请人贵州御林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号内存款人民币648,633.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冻结申请人金沙广金置业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52×××13号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48633.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3,770.00元,由申请人金沙广金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 裁判日期 | - |
| 发布日期 | 2021-10-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