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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 由 被告 唐均 于本判决生效 之日起 十日内 支付 原告重庆龙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 1008.61 元 、 公损 费 270 元。 二、驳回原告重庆龙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 减半收取25元, 由被告 唐均 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童 欢 二 ○ 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法 官 助 理 刘粮逸 书 记 员 姚雪薇 1 |
| 裁判日期 | - |
| 发布日期 | 2021-10-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