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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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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案号 -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

被告

唐均

于本判决生效

之日起

十日内

支付

原告重庆龙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

1008.61

公损

270

元。

二、驳回原告重庆龙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

减半收取25元,

由被告

唐均

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童

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刘粮逸

书  记  员  姚雪薇

1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2021-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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