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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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市恒达建筑有限公司 阜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区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辽宁省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阜新市恒达建筑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阜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区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600万元及利息(利息截至2021年4月30日为人民币2181518.14元,并自2021年5月1日起以人民币600万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年利率8.58%给付罚息及复利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三、被告阜新市恒达建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律师费5000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9071元,由阜新市恒达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8-10 |
| 发布日期 | 2021-10-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