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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款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无锡市金士达保持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共同归还借款本金900000元并支付利息68250元(以9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21日起至2018年1月19日,按月息1.25%计算)。 二、无锡市金士达保持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支付逾期利息(以9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三、无锡宏继伟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裕人(香港)投资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确认无锡市通达滚子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1348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8483元,由无锡市金士达保持器有限公司、***、***负担,无锡宏继伟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裕人(香港)投资有限公司、无锡市通达滚子有限公司对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此款已由***预缴,由本院退还,无锡市金士达保持器有限公司、***、***、无锡宏继伟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裕人(香港)投资有限公司、无锡市通达滚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19-5-10 |
| 发布日期 | 2020-04-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