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江苏苏诚金融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无锡市通达滚子有限公司 无锡市金士达保持器有限公司 宜兴方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无锡宏继伟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款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无锡宏继伟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无锡市金士达保持器有限公司、***、裕人(香港)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共同归还***借款本金900000元、利息(以900000元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7年7月24日起至2018年1月19日止,按月利率1.25%计算)。 二、无锡宏继伟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无锡市金士达保持器有限公司、***、裕人(香港)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共同归还逾期利息(以900000元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8年1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付)。 三、***对上述第一、二项无锡宏继伟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无锡市金士达保持器有限公司、***、裕人(香港)投资有限公司应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确认无锡市通达滚子有限公司对上述无锡宏继伟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无锡市金士达保持器有限公司、***、裕人(香港)投资有限公司应负债务本金900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348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8483元,由***负担21元,由无锡宏继伟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无锡市金士达保持器有限公司、***、裕人(香港)投资有限公司负担18462元,***、无锡市通达滚子有限公司对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此款已由***预缴,由本院退还,无锡宏继伟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无锡市金士达保持器有限公司、***、裕人(香港)投资有限公司、***、无锡市通达滚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19-5-10 |
发布日期 | 2020-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