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盾查询

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扬州磐晟纳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怡升记贸易有限公司
类型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3民初13767号原告:杭州飞耳信用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钱塘新区下沙街道幸福南路1288号天福财智大厦5幢4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1MA2H0JBG90。法定代表人:牛磊,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开会,重庆丰柏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江海,重庆丰柏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派麦合汽车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智云大道1580号5幢4单元5-1-自编号35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MA60WUPH2K。法定代表人:谭凯吉,经理。被告:***,男,199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监利县。本院在审理杭州飞耳信用管理有限公司与重庆派麦合汽车经纪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飞耳信用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在审理杭州飞耳信用管理有限公司与张坚彬,重庆派麦合汽车经纪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飞耳信用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飞耳信用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飞耳信用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18元,减半收取809元,由原告杭州飞耳信用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审判员金宏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法官助理廖顺书记员颜泠雪-1-
案号 -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杭州飞耳信用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

1618

元,减半收取

809

元,由原告杭州飞耳信用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

二〇二一年

月二日

法官助理

颜泠雪

-

1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2021-10-19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相关推荐

查看更多

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搜索平台

Copyright 2021 ubaike.cn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