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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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 河南兴达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南阳市第二人民医院 南阳市第一人民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电动车维修费等共计人民币74441元(被告***垫支的5000元由保险公司直接支付其本人,被告保险公司垫支的1万元由其从中扣除)。 二、被告***不再承担民事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821元,减半收取1411元,原告承担607元,被告***承担80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6-11 |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