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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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首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宝应县华汇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企业借贷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宝应县华汇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2019年9月30日前利息43500元;自2019年10月1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按本金1000000元,年利率24%计算); 二、被告***、江苏首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江苏首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三、若被告***未履行上述第(一)项还款义务,则原告宝应县华汇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名下所有的位于安宜东路21号(原安宜商贸城)西向东第1、2间房屋【不动产权证号*】;安宜东路21号(原安宜商贸城)西侧门市北数第6间门市【不动产权证号*】不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房屋的价款优先受偿(其中不动产权证号*在第一顺位抵押权人江苏宝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实现抵押权后的剩余价值范围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7594元,减半收取8797元,由被告***、***、江苏首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7-14 |
| 发布日期 | 2021-10-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