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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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聚华鑫贸易有限公司金沙分公司 金沙县佳顺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聚华鑫贸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 法院 | 金沙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冻结被申请人贵州聚华鑫贸易有限公司、贵州聚华鑫贸易有限公司金沙分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冻结额度155084.00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 案件申请费1295.00元,由申请人金沙县佳顺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 裁判日期 | 2021-8-19 |
| 发布日期 | 2021-10-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