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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山东新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东营市润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东营伟杰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东营伟杰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东营市润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货款33005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方式:以330057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3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东营市润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50元,减半收取计4075元,由原告东营市润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1130元,被告东营伟杰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94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6-30
发布日期 2021-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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