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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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
| 案号 | - |
| 案由 |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 湖北古城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 重庆法韵律师事务所 给付 代理费95000 元; 二、驳回原告 重庆法韵律师事务所 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26元,减半收取计1113元,由被告 湖北古城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程地华 二 ○ 二一年五月八日 书 记 员 戴 婧 - 1 - |
| 裁判日期 | - |
| 发布日期 | 2021-10-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