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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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江北工业区海天机械销售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江北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江北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损失143577.86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损失9904元; 三、驳回原告***对被告宁波市江北工业区海天机械销售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9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后附页) |
| 裁判日期 | 2019-11-05 |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