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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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2021)浙0903执1533号浙江颐景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舟山分公司、陈芝君:申请执行人浙江颐景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舟山分公司与被执行人陈芝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作出(2021)浙0903民初9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物业费6254.8元及案件受理费1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芝君向本院支付执行款6322.8元。申请执行人浙江颐景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舟山分公司通过本院领取上述执行款6254.8元。被执行人陈芝君承担案件受理费18元及执行费50元。本案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也同意结案。至此,本案应予以结案。特此通知二O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
| 案号 |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浙0903执1533号 浙江颐景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舟山分公司、陈芝君: 申请执行人浙江颐景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舟山分公司与被执行人陈芝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作出(2021)浙0903民初9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物业费6254.8元及案件受理费18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芝君向本院支付执行款6322.8元。申请执行人浙江颐景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舟山分公司通过本院领取上述执行款6254.8元。被执行人陈芝君承担案件受理费18元及执行费50元。本案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也同意结案。至此,本案应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O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
| 裁判日期 | - |
| 发布日期 | 2021-10-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