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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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大众液压系统有限公司 上海斯特斯五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上海大众液压系统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斯特斯五金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0日签订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于2020年7月17日解除; 二、被告上海斯特斯五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上海大众液压系统有限公司预付款681,747.13元; 三、被告上海斯特斯五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大众液压系统有限公司自2020年7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资金占用损失(以681,747.13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四、驳回原告上海大众液压系统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300元,由原告上海大众液压系统有限公司负担1,028元,被告上海斯特斯五金有限公司负担10,272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 发布日期 | 2021-10-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