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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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闵行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闵行支行截至2021年5月6日的信用卡欠款本金33,969.78元、分期手续费519.68元;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闵行支行自银行记账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每期未偿还透支本金为基数计算的利息及自银行记账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的滞纳金,按《平安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的标准计算,且前述利息、滞纳金、分期手续费金额总计不得超过以每期未偿还透支本金为基数,自银行记账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年利率24%计算之金额。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9.24元,减半收取计324.6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1-10-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