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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
宁波中检保险公估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2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履行;

二、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10441.5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履行。

如果被告未按上述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本案受理费111元,减半收取计55.50元,由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本案鉴定费3000元,由原告***负担1500元,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负担1500元,因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已垫付3000元,故原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将鉴定费1500元直接交付给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3-30
发布日期 2020-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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