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江门市新会区司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江门市新会区司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于2018年11月9日签订的编号18110242号《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于2021年7月1日解除。 二、***、***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协助江门市新会区司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注销江门市新会区的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注销商品房预告登记。 三、***、***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376754.33元、支付违约金(以376754.33元为基数,从2021年4月16日起计至实际清偿日止,每日按万分之三计算)以及律师费10000元给江门市新会区司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321.89元(江门市新会区司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起诉时已经预付),由***、***共同负担。江门市新会区司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预交上述诉讼费,由本院予以退回;***、***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补缴案件诉讼费6321.8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7-27 |
| 发布日期 | 2021-10-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