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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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北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保险赔偿款56,39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210元,减半收取,计605元,由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北支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9-11 |
| 发布日期 | 2020-04-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