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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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盛和担保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共同支付原告宁波市盛和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104972.44元、利息11751.66元,合计116724.1元,并支付自2018年7月14日起至款项付清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共同支付原告宁波市盛和担保有限公司律师费478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30元,减半收取1365元,由被告***、***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应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自动履行。如义务人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义务的,权利人可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期间人民法院有权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搜查、拍卖、变卖义务人的财产等强制措施;依据情节限制义务人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向社会公布并通报征信机构,依法予以信用惩戒;对拒不履行的义务人,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裁判日期 | 2018-09-10 |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