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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苏州勇林货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赔付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丧葬费、交通费、处理丧葬事宜误工费90152.53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9元(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2314元,应退还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255元,被告***、苏州勇林货运有限公司负担2054元;保全费1070元,由被告***、苏州勇林货运有限公司负担;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苏州勇林货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7 |
发布日期 | 2020-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