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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2019)湘0626民初942号判决民事第一项、第三项,(即一、“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开福区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122000元,减去其垫付的10000元后,还应给付***112000元;”三、“由***赔偿***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60073元,减去垫付40000元,还应给付***20073元。”); 二、撤销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2019)湘0626民初 942号判决第二项、第四项; 三、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开福区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334589.57元; 四、驳回***要求重庆财源广进物流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赔偿及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支付款项,限义务人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0962元,由***负担1962元,***负担9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1-22 |
| 发布日期 | 2019-12-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