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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汤阴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汤阴县金浩物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河南汤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000元及截至2021年7月2日的利息99188元,2021年7月3日起的利息按月利率10.86‰上浮50%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安阳凌志钢结构安装有限公司对被告汤阴县金浩物资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责任后,可向被告汤阴县金浩物资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594元,减半收取计11797元,由被告汤阴县金浩物资有限公司、***、***、***、安阳凌志钢结构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1-10-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