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柳州市博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 法院 |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西果之宝果业有限公司向原告柳州市博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16566元; 二、被告广西果之宝果业有限公司向原告柳州市博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利息(计算方式:以116566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支付); 三、被告***对被告广西果之宝果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上述义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在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689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广西果之宝果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1-5-18 |
| 发布日期 | 2021-10-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