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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
广州菲达建筑咨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应立即停止在其网站上公示原告处罚信息的行为并删除上述信息。

二、被告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其网站上公开向原告广州菲达建筑咨询有限公司进行赔礼道歉。

当事人拒不执行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公告、登报等方式,将判决的主要内容及有关情况公布于众,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

本案受理费500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本案判决确定的受理费同等金额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19-3-11
发布日期 2020-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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