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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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兴业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支付货款人民币60013元原告***; 二、被告***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以60013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1日起至货款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给原告***。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权利人可在本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578元,减半收取789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承担并由其直接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9-3 |
发布日期 | 2021-10-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