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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旅游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向原告***赔偿95975.57元(不含原告投保的意外险保险理赔款)。 二、被告湖南省中青旅国际旅行有限公司退回原告已经缴纳的旅游费用40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569元,由被告湖南省中青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负担1569元,原告***负担2000元。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湖南省中青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应承担的1569元由被告湖南省中青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径行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2 |
| 发布日期 | 2020-04-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