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常德市鼎城区现代农业农垦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常德市鼎城区现代农业农垦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于2009年1月25日签订的《土地租赁协议书》中2029年1月26日至2039年1月25日的租赁期限无效;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常德市鼎城区现代农业农垦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给付2020年至2029年租金28800元和违约金17280元; 三、驳回原告常德市鼎城区现代农业农垦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2.24元,减半收取576.1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4-15 |
| 发布日期 | 2021-10-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