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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南京雄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宁0104民初13583号原告:***,女,1987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晓宁,宁夏朔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夏芊奕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胜利南街543号。法定代表人:运垚,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未到庭,该身份信息由原告提供)。原告***与被告宁夏芊奕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0月21日诉至本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经诉前调解后,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立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晓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宁夏芊奕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退还预付款298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11月15日向被告预付款2980元后办理健身会员卡一张。健身卡尚未激活未接受健身服务,但健身房人去楼空,找不到人。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宁夏芊奕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未作答辩。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11月15日原告向被告交纳2980元,用于办理被告经营的健身会所服务卡,被告向原告提供服务项目包括健身、游泳、温泉。费用交纳后,被告向原告出具收款收据一张,载明:“会员姓名***,1带1商务卡,支付宝2980元。”。但被告未按约定提供上述服务,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向被告交纳服务费,被告承诺向原告提供服务,双方形成的服务合同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原告已向被告支付了相应的费用,被告至今仍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故被告应返还原告已支付的2980元。被告宁夏芊奕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了答辩、举证、质证、辩论、陈述等诉讼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宁夏芊奕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298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宁夏芊奕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何永孝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雷娟娟《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履行告知书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法按期履行本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本案申请执行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将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号 -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宁夏芊奕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298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宁夏芊奕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何永孝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雷娟娟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履行告知书

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法按期履行本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本案申请执行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将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2021-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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