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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广州市汽联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中森食博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13日签订的《广州中森食博汇汽车运动体验中心项目经营合作协议书》; 二、被告广州中森食博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汽联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提供广州中森食博汇汽车运动体验中心项目收入账单供对账及结算; 三、被告广州中森食博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汽联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广州中森食博汇汽车运动体验中心项目营业收入283338.41元; 四、被告广州中森食博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汽联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广州中森食博汇汽车运动体验中心项目营业收入的利息,利息分别以43722.7元为本金自2015年4月11日起算;以29925.34元为本金自2015年5月11日起算;以19046.57元为本金自2015年6月11日起算;以15040.06元为本金自2015年7月11日起算;以21302.82元为本金自2015年8月11日起算;以23152.08元为本金自2015年9月11日起算;以35200.06元为本金自2015年10月11日起算;以39464.53元为本金自2015年11月11日起算;以22556.31元为本金自2015年12月11日起算;以21103.85元为本金自2016年1月11日起算;以12824.11元为本金自2016年2月11日起算,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五、被告广州中森食博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汽联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返还27台车辆(成人卡丁车15台、儿童卡丁车9台,山地越野车3台)及轮胎3742个; 六、驳回原告广州市汽联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七、驳回被告广州中森食博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如果被告广州中森食博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部分受理费17330元,由原告广州市汽联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3290元、被告广州中森食博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404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广州市汽联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3830元、被告广州中森食博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170元。反诉部分受理费1900元,由被告广州中森食博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18 |
| 发布日期 | 2020-04-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