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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州市京糖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州合诚实业有限公司赔偿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的经济损失502763.39元; 二、第三人吉林中粮生化能源销售有限公司对被告广州市京糖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反诉被告广州合诚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反诉原告广州市京糖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96284.25元及部分货款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以8665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的标准自2018年12月8日起计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86650元为本金,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的标准自2019年8月20日计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 四、驳回原告广州合诚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反诉原告广州市京糖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5761元,由广州合诚实业有限公司负担6933元,广州市京糖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吉林中粮生化能源销售有限公司共同负担8828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169元,由广州合诚实业有限公司负担998元,广州市京糖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71元。鉴定费3045元,由广州市京糖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吉林中粮生化能源销售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广州合诚实业有限公司已预付了本诉案件受理费及鉴定费,广州市京糖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付了反诉案件受理费,双方均同意其多预付的费用由对方向其迳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18 |
| 发布日期 | 2020-04-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