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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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因鉴定支付的费用、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01382.64元; 二、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第三人博山区医疗保障服务中心报销的医疗费6190.5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263.00元,原告***负担112.00元,被告***负担1151.00元;第三人博山区医疗保障服务中心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8-11 |
发布日期 | 2021-10-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