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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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赔偿原告***停运损失2160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赔偿原告***交通费7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7-13 |
发布日期 | 2021-10-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