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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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汤阴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河南汤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24000元及截至2021年7月29日的利息43235.24元,2021年7月30日起的利息按月利率9.66‰上浮50%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对被告***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责任后,可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44元,减半收取计182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1-10-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