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湖南洞口潭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洞口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湖南洞口潭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99998.48元,至2021年7月6日止利息8800.37元及以后至借款还清日止利息(按合同规定利率计算利息)。 二、被告***、***对上述借款本金、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进行追偿。 三、驳回原告湖南洞口潭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32元,减半收取221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8-20 |
| 发布日期 | 2021-10-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