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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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剑河支行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剑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贵州省剑河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17)黔2629执恢49号 张鸿、唐佳佳: 张鸿申请执行唐佳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7日立案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唐佳佳尚欠案款313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29元,该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唐佳佳在剑河县工商银行的账户存款7414元,其中案款3130元、案件受理费329元、债务利息3541元、申请执行费414元。申请人张鸿于2017年9月29日到本院将案款7000领取,并自愿放弃未执行到位的债务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此,该案已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
裁判日期 | 2017-9-29 |
发布日期 | 2021-10-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