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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正定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偿原告河北盈凯物流有限公司财产损失12980元; 驳回原告河北盈凯物流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赔偿款项可直接汇入本院账户,汇款时要注明案号及承办人姓名。账户名称正定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正定支行;账号10×××01)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7元,减半收取计153.50元,由被告***负担(本案受理费原告已预交,预交费用在本案执行时按本判决书确定的数额由被告一并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限内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账户名称: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账号:62×××47)。逾期缴纳或在期限内不提出减、免、缓缴诉讼费申请的,按撤回上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谭建芳 二零一九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刘雪微 |
裁判日期 | 2019-10-09 |
发布日期 | 2020-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