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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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宸华电池科技有限公司 河南国能电池有限公司 北京国能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无锡丰晟科技有限公司 远东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深圳市赢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龙岩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福建宸华电池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租金14,579,600元、留购价款1,000元; 二、被告福建宸华电池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支付截至2019年3月26日的逾期违约金23,426元以及自2019年3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违约金(以截至2019年3月26日的到期未付租金2,280,000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 三、被告无锡丰晟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国能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国能电池有限公司、***、***对被告福建宸华电池科技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无锡丰晟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国能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国能电池有限公司、***、***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福建宸华电池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四、在被告福建宸华电池科技有限公司履行上述第一、二项判决义务之前,编号为IFELC16D03NHU7-L-01的《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租赁物所有权归原告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所有。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1,17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66,170元,由被告福建宸华电池科技有限公司、无锡丰晟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国能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国能电池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4-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