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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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宝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东莞市泽荣模具钢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深圳宝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东莞市泽荣模具钢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37000元; 二、限被告深圳宝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东莞市泽荣模具钢材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以637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8年5月1日起计算利息至全部货款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收取受理费5085元,由被告深圳宝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1-31 |
| 发布日期 | 2020-04-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