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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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福清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偿还借款本金28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照月利率1.8%从2016年1月11日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照月利率1.8%从2016年3月28日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280元,由***、***、***共同负担(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1-10-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