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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西布兰森热传输新材有限公司
上海华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市汽车水箱厂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布兰森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天津汽车水箱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布兰森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022258.47元及延迟付款违约金268280.89元,共计1290539.36元(2019年11月2日之后的违约金以1022258.47元为基数,按日1‰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天津市汽车水箱厂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布兰森科技有限公司保函保险费3250元,诉前保全费5000元,共计825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725元,由原告承担5513元,由被告承担1521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1-13
发布日期 2020-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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